《三元宮》大違建市府的回應 讀者投書指出疑異之處
鄭社長您好: 已詳加閱讀市府都發局今日之回應說明。 在下有些淺見: 既然都發局於104年即認定《三元宮》實屬違建,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處理,何以不見處理成效?使其更加肆無忌憚「違建」?是否涉瀆職之疑? 依都發局指出該廟為既存違章建築,依據「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 指出: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 並以一次為限。 三元宮之違法建造: 第一:既防礙公共安全(宜欣國小孩童出入安全)。 第二:也對市容觀瞻有重大影響(在公家土地上違建多年,廟會時更佔用活動中心廣場或馬路,並燃放鞭炮金紙使周遭環境有噪音、空氣污染⋯⋯等情形) 第三: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收取香油錢,有開立該廟收據)。 第四:佔用開放空間(所建造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宜欣國小與太平區公所所有)。 以上,已足構成當地主管建築機關(都發局)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條件。 再,依據「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第三條第九項 指出: 公有土地遭佔用違建者,土地管理機關應循司法途徑處理侵佔行為,如須都發局配合拆除時,應由各該管理機關主政專簽核准後,邀集相關單位及都發局配合執行拆除。 該廟土地管理機關為宜欣國小與太平區公所,這麼多年來也不見兩機關為此有何種作為 ?!使該廟更肆無忌憚地違建得更華麗、壯觀。(據友人訴說,太平區公所曾走司法途徑,也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