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槍砲條例修正案 溯源阻斷非法改造槍枝 遏止黑幫公然開槍
記者黃登洲\報導 立法院今(18)日通過警政署推動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涉及新增處罰規定及機關間之協調配合,警政署於本(112)年召開多次會議,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業者代表進行研議,多方參採實務及學者意見,研提槍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警政署署長黃明昭表示,統計分析112年1至11月查獲非法槍彈情形,非制式槍枝比例達93.65%,其中槍擊案件中,持非制式槍枝犯案比例更高達98.57%,且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這次修法也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以從根本管制改造槍枝,警政署針對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加重處罰規定: 行為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除被害人遭受傷害、損害外,該行為對公眾產生疑懼恐怖之心理影響。為避免社會大眾恐慌及模仿效應,爰對於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使用本法所規範之槍砲開槍之行為,新增處罰規定。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而使用自製獵槍者,不在此限。 二、 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彈、刀械,自「必減」修正為「得減」: 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犯行後立即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將槍砲條例第18條第1項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 將模擬槍納刑事罰規範,其零件列行政罰: 因現行規定模擬槍只處罰整槍,零件未納管,以致目前實務常見查獲持有不完整結構槍枝或整盒散裝模擬槍零件,無法加以管制或處罰之情形。鑑於模擬槍與真槍僅有極微差異,其槍枝零件多數易於取得、組裝及替換,爰修正將模擬槍提升為刑事罰規範,零件列行政罰。 四、 增訂子彈零件處罰規定: 考量彈頭、彈殼、推進火藥、底火及空包彈,均為子彈零件,經加工組合即可製成完整子彈,是造成民眾傷亡的關鍵,爰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警政署目前規劃就制式彈殼、制式彈頭及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加以規範管制,如彈殼供作裝飾品使用,則應有剖溝等防改機制,對其他工業用或遊戲用產製品均未作限制,警政署將邀集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共同研商,在兼顧國內治安及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下,訂定明確之標準,做出適當管制作為。 五、 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基準: 鑑於國內製造之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槍枝樣式、尺寸及材質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