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履約,驗收怎會是打行政訴訟?《讀者投書》
記者鄭杰\臺中報導 日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王義川局長在臺中市議會臨時會議上,向大會就「市政府與BRT機電廠商爭議仲裁結果」提出專案報告,隨後市府新聞局發布新聞稿表示「BRT機電系統尾款仲裁進入協商、不排除進入行政訴訟」。 新聞稿大要是「市議會臨時會今(20)日由交通局專案報告『市政府與BRT機電廠商爭議仲裁結果』專案報告,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前市府推動BRT藍線未驗收先上路,才導致後續驗收的問題,就像是買房子未經過交屋程序,就先行入住,但後發現漏水,才向廠商抗議,此時責任已難釐清;當他接手交通局長後,為了幫市民看緊荷包,要確保設備品質才肯付錢,也因此進入仲裁,目前正與廠商協商,但若協商不成,不排除進入行政訴訟。」 翌日有讀者投書(投書內容照原文刊登)指稱: 「採購法通說是雙階理論,簡單來說在招審決階段是走行政訴訟,屬公法程序,對機關有利,有九成勝算。 但決標後之履約,驗收等就是私法程序,有爭議走的是民事訴訟,公部門在民事訴訟上就不具有絕對優勢了。所以,履約,驗收怎會是打行政訴訟? 讀者並附錄「最高行政法院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紀錄如下: 另外,也有讀者表示「求證律師,該案一審定讞,無上訴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