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告,於是公布證據!
鄭建勳\臺中報導 日前《新華報導1987》披露「違法亂紀」吳顯森議員在擔任前台中縣大雅鄉長時,「公器私用」調清潔隊員到鄉長辦公室擔任鄉長「助理」,該助理由外勤轉內勤每月照領清潔隊員「清潔獎金」,被「正義之士」看不下去,憤而向臺灣臺中檢察署提出檢舉,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以涉有貪污罪嫌提起公訴。 事實上,當年的吳顯森鄉長是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的,但新華報導社長「佛心」來著,日前報導吳鄉長貪污一案,只是「輕描淡寫」說他的貪污案經檢察官偵辦後,以「不起訴處分」來舒緩吳鄉長在讀者諸公面前的尷尬。 實則不然,當時檢察官以被告有犯罪嫌疑提起公訴,案件進入刑事庭審判,這和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 前者,吳鄉長只要付一次偵查庭的律師費,因為不起訴後即可結案。 後者,吳鄉長被提起公所後,還要再花一筆律師費,委託律師在刑事法庭,就檢察官公訴內容和審判法官就「事證」進行辯論訴訟! 換言之,吳鄉長花錢事小,因為有的是錢;縱使多耗時間出庭也不打緊,只是精神壓力大、有困擾;雖然最後沒事,官司纏身「不死」也脫了一層皮! 詎料,性喜跟拍、錄影、錄音、檢舉、報案、提告成性的「違法亂紀」吳顯森議員最近放話,就新華報導社長披露他上述內容後極為憤怒,說社長「胡說八道!」指控社長「亂寫!」並揚言,若社長提不出任何證據,就要提告! 新華報導社長「害怕」被「違法亂紀」吳顯森議員提告,於是趕緊從檔案「壓箱底」,找出101年吳鄉長涉嫌貪污、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的刑事文件,白紙黑字讓讀者諸公看個清楚,以印證社長寫報導是有本的,社長說「吳顯森被檢察官偵訊」就是「被檢察官偵訊」,無一絲「失真」之處,也毫無折扣可打。 社長「底子」也深不可測,明天要出啥底牌誰也說不准,這要看「違法亂紀」吳顯森議員又再搞啥鬼?以其搞鬼舉止再輔以「情資」研判,才決定出手的題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