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就歐姓議員詐領助理費案件宣判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澎湖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18 號被告歐中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宣判並公告判決主文,嗣公告判決全文,茲簡要說明判決要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 一、歐中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二、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玖佰伍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顏美珍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褫奪公權參年。 四、蘇美鸞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五、呂佩燁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 貮、事實摘要 歐中自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澎湖縣議會第17屆議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顏美珍則為歐中之配偶。詎歐中、顏美珍均明知蘇美鸞自99年3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擔任歐中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呂佩燁則自101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4日止擔任歐中公費助理,實際薪資僅為每月1萬8,000元,竟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之方式,由蘇美鸞、呂佩燁提供帳戶,交由歐中檢附相關資料,向澎湖縣議會不實申報請領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澎湖縣議會因而陷於錯誤,將蘇美鸞、呂佩燁每月薪資4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繼而將每月補助之助理薪資及春節慰問金匯入蘇美鸞、呂佩燁帳戶,再由顏美珍每月以現金方式支付蘇美鸞、呂佩燁3萬元、1萬8,000元薪資後,指示蘇美鸞提領匯入上開帳戶助理補助費每月4萬元,將詐得差額供作歐中挪為他用,金額合計111萬954元,足生損害於澎湖縣議會。 參、理由摘要 一、事實認定 歐中、顏美珍、蘇美鸞、呂佩燁於偵查中均各自坦承犯行,並有相關人證、事證可稽,足認其等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歐中等4人事後雖翻異前詞否認犯行,另辯稱蘇美鸞係自願將薪資差額1萬元捐給歐中作公益、呂佩燁薪資差額2萬2,000元係分給另名助理陳春茶云云。惟依本件案發經過以觀,已足認定歐中慨等4人確有共同意圖為歐中不法之所有,基於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共同以「浮報助理薪資」之方式,實行不實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