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克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台北地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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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訴字第6號被告周克琦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判決
緣藍信祺、周克琦於民國112年間共同參選第16屆總統、副總統,經中選會公告為總統、副總統選舉之被連署人,然周克琦竟自行或透過他人交付賄賂新臺幣(下同)現金200元予連署人21人,另以200元之價碼向連署人2人行求賄賂,以使該等連署人為藍信祺、周克琦連署。
周克琦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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