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之行為既然沒有犯錯,那為何「也會檢討改進」?
記者鄭杰\臺中報導 臺中市政府今天傍晚發布一則針對「市議員張立傑在議會民政業務質詢中,關心第一花園公墓退還履約保證金給標案廠商的程序正當性問題」做出回應指稱:「台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表示,廠商要求領取現金的公文與契約書印章相符,退款流程符合契約規定,沒有違法情形……。生管處說明,廠商來函要求領取現金相關 公文與契約書印章相符 ,退還款項流程完全符合契約規定,沒有違法情事,至於 該處對廠商需求所採行的退款方式,也會檢討改進………。 」 「廠商要求領取現金的公文與契約書印章相符,退款流程符合契約規定,沒有違法情形。」事實上,張立傑市議員質疑之處,是該公司負責人目前於臺中監獄服刑,其「委託書」是在什麼情況下出現在生管處的?他合理質疑印章是否偽造的,在偽造技術能以假亂真的科技時代,也非目視即可判定其真偽,而張議員之所以質疑印章的真實性,究其因,是生管處官員拒絕給張議員該案件相關資料,此舉讓他更懷疑官員是否有不可告人之處?履約保證金為何會轉入官員帳戶內?為何有議員的助理要數次出面對他「強力」關說?一連串的「問號」,讓張議員覺得「事有蹊蹺」,並非簡單幾句話即可帶過的。 生管處要杜悠悠之口,唯有自行送調查處請求印章鑑定出結果,以「結果論」讓張立傑議員沒有質疑、更能讓他「心服口服」,也能還官員清白不受蒙冤。 「退還款項流程完全符合契約規定,沒有違法情事,至於 該處對廠商需求所採行的退款方式,也會檢討改進………。 」該案件退履約保證金卻轉入官員帳戶內是首例還是過去也都有這種情形?也都是如此作為?若有這種情形、這種作為也都是依據「契約規定」辦理的;若是過去沒有,則這次退履約保證金轉進官員帳戶之舉是行政「疏忽」?還是不小心的?因為疏忽、因為不小心,所以「 對廠商需求所採行的退款方式也會檢討改進」,日後不會、也不可能再重蹈覆轍? 官員之行為既然沒有犯錯,那生管處為何「也會檢討改進」?人之所以會檢討改進,即表示行為人有犯錯或瑕疵,所以才要「檢討改進」,沒有犯錯、沒有瑕疵,根本不用「檢討改進」。沒有過錯要檢討改進,這種說法豈不「此地無銀三百兩」? 既然「沒有違法情事」,所以將保證金轉進入官員帳戶內是合法的作為、也沒有「瓜田李下」之嫌?既然是合法的、也沒犯行政錯誤,生管處今後對於退履約保證金都可以比照該案方式辦理,也不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