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回應】 警察入校帶走學生引議 中市教育局:校長自請處分、將依規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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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說明,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規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應取得學務主任以上層級同意,事發當天,學校未立即通知學生家長並制止警察帶離學生,學校涉有疏失,校長已自請處分。教育局考量校長於督辦學校處理學生事務、親師溝通、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行業務的敏感度、維護學生權益與校園安全等事項有不適當情形,將召開校長考核小組會議依規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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