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偵辦前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 暨前民政局長陳 O 彥等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等案 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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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檢察署吳維仁主任檢察官偵辦前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處長(下簡稱新聞處長)暨民政局局長(下簡稱民政局長)陳○彥等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 被告陳○彥於民國101年、102年間,因被告連○樑(原名:連○,綽號「歐哥」)、王○瑋(綽號「豆哥」)等酒店業者關說某臺南市警職人員平調案及請託李○○視聽歌唱場所變更使用工程案,而接受被告連○樑、王○瑋等酒店業者安排酒店女服務生提供性招待,因認被告陳○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嫌,被告連○樑、王○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不違背職務交付不正利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二、 被告連○樑、王○瑋另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圖利媒介性交易罪嫌,亦提起公訴。
貳、量刑意見
被告陳○彥曾擔任臺南市政府新聞處長及民政局長,受領國家俸祿,本應潔身自愛,不眩於利慾,戮力從公,克盡職責,竟未能與酒店業者保持距離,貪圖性招待而收受不正利益,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之要求,玷污、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作為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之公務員社會評價,且自始否認犯行,未將犯罪不法所得自動繳交,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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