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被告曾耀鋒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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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113年度金重訴字第6、9號被告曾耀鋒等人違反銀行法案件
被告曾耀鋒、張淑芬等人,以im.B平台宣稱係媒合債權,惟平台之原始債權人僅係人頭帳戶,且im.B平台推出之債權,與投資人約定年利率6%至13%不等之利息用以向投資人吸收投資款,從105年6月29日起至112年5月2日止,總計高達83億4,439萬326元。曾耀鋒、張淑芬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曾耀鋒本案各犯行應執行之刑度為有期徒刑16年6月,張淑芬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並共同沒收犯罪所得71億2,535萬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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