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就蔡琪婷傷害姚童致死等案件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蔡琪婷傷害致死等案件(國民參與審判)判決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3年度國審上訴字第5號蔡琪婷傷害致死等案件,於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宣判。蔡琪婷前經臺中地院國民法庭以其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檢察官及蔡琪婷均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審理後,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乃駁回其等上訴。本案仍得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蔡琪婷為領有保母人員技術證之專業保母,受僱於姚童(110年11月生)之母,擔任姚童之保母,在其臺中市清水區之住處,負責照顧姚童。蔡琪婷竟為下列行為:㈠於111年11月3日上午7時許起至下午5時48分許間之某時,以外力撞擊或扭轉姚童耳朵之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右側耳廓瘀傷之傷害。㈡於111年11月8日上午7時許起至下午3時32分許之某時,以用力搖晃之方式傷害姚童,致姚童受有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腦水腫、雙側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等傷害。嗣蔡琪婷發現姚童雙手癱軟,始駕車將姚童送醫急救,惟姚童仍於111年12月2日上午,因前開傷害致顱內出血,併發缺氧性腦病變、肺炎,引發多重器官衰竭而不治死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蔡琪婷上訴否認傷害姚童,辯稱係照顧不周;另對於傷害姚童致死部分,上訴至本院後認罪,請求與被害人家屬調解及從輕量刑。檢察官就原判決關於傷害致死的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
二、本院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就姚童受傷部分
本院綜合證人姚童父母之證述、鑑定醫師之鑑定證言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已足以認定姚童所受之傷害應係在蔡琪婷照顧過程中,經蔡琪婷以外力強加之,是蔡琪婷傷害姚童犯行,應堪認定。
㈡就傷害致死部分
此部分業據蔡琪婷於本院審理時坦白承認,核與卷內之證據資料相符,蔡琪婷傷害姚童致死犯行,亦可以認定。
㈢原審國民法官法庭量刑時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之各款量刑因子,包括蔡琪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犯後態度及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蔡琪婷所犯上開二罪所處之刑,符合罪刑相當、比例原則,量刑堪認妥適,並無量刑失衡之情。蔡琪婷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罪,上訴後始就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為認罪表示,對蔡琪婷悔意之判斷影響輕微,尚不能評價為有利之量刑因子,至蔡琪婷請求與姚童父母調解乙事,亦經姚童父母以姚童生命無價為由拒絕,則蔡琪婷請求從輕量刑,自無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請求從重量刑部分,因原審國民法官法庭所為科刑認定及裁量並無不當,本院基於尊重國民法官裁判結果,認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
㈣綜上,本件檢察官及蔡琪婷之上訴,均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陪席法官許文碩、受命法官王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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