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蒞庭脫下法袍乙事 已啟動內部行政調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5月15日
針對媒體報導檢察官蒞庭脫下法袍乙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公訴檢察官已向本院聲請調取法庭錄影錄音檔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為准駁,該裁定尚未確定,仍可循法定程序救濟,且涉及審判核心,本院不便表示意見。至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表示就檢察官蒞庭脫下法袍欲離庭,業已啟動內部行政調查乙事,本院敬表尊重。
刑事案件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應行注意事項第123條規定,檢察官有實行公訴之職責,應於審判期日始終到庭不得先行離庭,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全程在庭者,應洽請法院為適當之處理。又公訴檢察官如對於審判長訴訟指揮處分不服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規定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本件依開庭資料顯示本院審判長實施交互詰問指揮訴訟程序並無不當,且檢察官並未聲明異議。嗣公訴檢察官表示開庭已逾時,並主張依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脫下法袍意欲離庭,然該要點已明文排除檢察官之適用。再者,倘本件公訴檢察官於開庭期間表示有低燒等身體不適欲就醫之情形,本院定為適當之處理。
法官應本於自律精神,戮力從公,保持敬業精神,並全心全力投入審判職務,有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義務;而檢察官則是代表公益,應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業務,院檢雙方應共同協力以實現司法正義並兼顧司法從業人員身體權及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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