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檢署偵辦德○公司等廢棄物非法清除集團 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臺中地檢署偵辦德○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公司)等在臺中市龍井區非法棄置戴奧辛集塵灰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被告德○公司、連○甲即德○公司實際負責人、廖○茵、連○乙等4人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等罪嫌,另被告陳○○、鄭○○則係犯第165條之隱匿證據罪嫌,均依法提起公訴。其中,被告連○甲、廖○茵、連○乙等3人在押,經起訴送審後並由法院裁定續行羈押。
本案源於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於民國112年11月間現場稽查臺中市龍井區鷺山段某土地(下稱:案地),發現疑似非法傾倒廢棄物而認有犯罪嫌疑,即時以本署建置之檢警環林聯合查緝環保犯罪聯繫平台,將相關資訊傳送至通報資訊系統,並報請本署指揮擴大偵辦。本署據報後立即指派白惠淑檢察官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科技犯罪偵查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大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組成專案小組,統合檢察機關(檢)、司法警察機關(警)、環保機關(環)以組成跨領域專案小組以深入追查。
本案經白惠淑檢察官與專案小組成員間之跨領域專業進行犯罪人行為分析,確立「以地追人」、「以人追車」、「以車追地」之環環相扣查緝策略,並分析相關犯嫌之犯罪行為模式以掌握可能共犯及分工後,隨即於112年11月27日發動首波搜索拘捕,並查扣相關監視器主機、犯嫌使用手機等重要關鍵影像證據,全盤掌握非法車隊傾倒廢棄物之時間、車牌號碼等重要犯罪事證後,將集團主嫌即被告連○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且同步查扣8輛大型車、2台房車、2台挖土機等作案工具及財產,以阻絕集團續行犯罪能力。其次,橫向擴大清查出集團財務人員即被告廖○茵、司機即被告連○乙,並後續分別於112年11月28日、113年1月23日分別拘捕並聲押獲准,同時,查得被告陳○○、鄭○○將上開經查扣、可為證據之挖土機1臺駛離案地,以隱匿本件刑事案件之證據。
本件經查,被告連○甲即德○公司實際負責人、廖○茵、連○乙所組成之廢棄物非法清除集團,於112年9月7日前某時,先由連○甲以堆置土方砂石或塑膠物品等用途而向不知情地主詐租案地,於112年9月至11月間,從北到南,於臺北、桃園、臺中、彰化及雲林等地,收集清運一般及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專案小組為確認案地遭傾倒廢棄物範圍並避免廢棄物滲透土地而二次汙染環境,白惠淑檢察官親自指揮專案小組擴大開挖案地;且將112年11月28日、11月30日現場所採樣廢棄物以最速件送驗,經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檢測結果顯示戴奧辛、重金屬鉛、鎘、銅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判定屬有害性。現至少查獲廢塑膠混合物18公噸、營建混合廢棄物3.5公噸、生活垃圾20立方公尺及大型廢木材、含戴奧辛及重金屬粉末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目前查獲總重6240公斤)。
本署呼籲,戴奧辛在環境中極難分解,一旦進入人體,將積存在脂肪內無法分解,故被稱為「世紀之毒」。本署同仁於現場開挖後,當日下午即產生頭暈、噁心之身體反應,可見戴奧辛危害人體之嚴重性。本署重申對於非法傾倒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犯罪集團,必定嚴加查辦並力行徹底瓦解組織、查扣犯罪所得、查扣作案機具、追溯污染來源等四大目標,以期強力打擊國土犯罪,展現打擊環保犯罪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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