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李天生關心古蹟容移獎勵議題,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記者黃登洲\報導
台中市議會今(16)日進行第4屆第2次定期會,市議員李天生關心古蹟容移獎勵議題,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文化局表示,有關古蹟容移獎勵,現行法規依據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規定及其子法「古蹟容積移轉辦法」;依現行法規,因指定為古蹟致使原依法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限,可等值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它任何一宗建築使用。
但實務上古蹟容移的誘因有限,首先,古蹟定著土地與建物往往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持分複雜且保存意願分歧,難有共識提出申請;其次,現行法規並非以市價計算,所有權人直接開發的收益仍遠大於保存。
此外,容移獎勵僅限古蹟,其他文化資產如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均不適用,嚴重侷限文化資產保存的彈性。最重要的是,現行法規規定容移須在同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對所有人容移不利,若要移到台中市其他區域,要經內政部都審會同意,困難度太大,因此仍須透過中央統一修法,制定更為實用、更有誘因的獎勵規範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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