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瑄灃議員:「臺中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二期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草案」存在重大錯誤
徐瑄灃指出,從盧市長在歷次答詢所說的特別條例的觀點而言,自治條例彼此競合的案例在實務上較為少見,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的16條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豐二補償條例對於「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是否具備符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或尚有疑義,經發局張局長與法制局李局長答詢均異口同聲表示豐二條例為特別條例。
就適用的疑義而言,依照「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2條(市法規對其他市法規就同一事項為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市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對於同一事項先後有數個市法規加以規範,除前項情形外應優先適用新法規。)第23條(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經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另外,就「中央法規標準法」的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也就是「新法接受舊法或後法接受前法原則」。徐瑄灃質疑,豐二補償條例對於「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在豐二補償條例三年有效期內,其他台中市重大工程或產業園區拆遷援引比照,可否如同草案總說明中所述排除適用?法制局與經發局主張可以排除適用。
就豐二補償條例內容而言,徐瑄灃認為與「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僅在補償標準差異外,其餘並無不同。而法制局在預告,以及在神岡區公所辦理公聽會時候的自治條例草案全名與法條內容,與現在送審的自治條例草案名稱及內容做了更動,是否需要重新預告及辦理公聽會?徐瑄灃認為這是市府法制作業的最壞示範。
徐瑄灃認為,豐二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最需要注意的是草案第四條補償對象的第一項花博停車場先行拆遷、停止租約的承租戶,這是為花博期間停車場而拆遷,早就應該用花博預算補償,現在列入豐二補償自治條例草案是否合法?徐瑄灃指出,責任如果要推給林佳龍市長任內決策違失,就應該先究責議處失職人員,向這些承租戶道歉,由交通局或觀旅局編列預算補償因花博停車場拆遷的承租戶。這件事不釐清,經發局就是要議會法規委員會替市府未依法行政背書,徐瑄灃表示強烈反對這樣夾帶包庇、魚目混珠的違法行徑。
徐瑄灃認為,全市地上物拆遷相關補償標準優化宜朝向一致,才能消除今後爭議,而豐洲二期公有地承租戶的補償才是重點,經發局在媒體上宣揚參考高雄紅毛港及大林蒲遷村案例,經發局應該記取紅毛港補償計畫失當監察院糾正的教訓,更應該學習大林蒲專案協議優惠補償的方式。按照盧市長豐二補償採特別條例的良法美意,市府應制定豐洲二期補償條例或辦法,將承租戶意見納入補償或獎勵標準(市價、免徵土地增值稅、物價波動指數),一次解決所有爭議,才符合從優、從寬、從速的原則。
有智慧的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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