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議員李中建議日後社會住宅興建時,應納入社會弱勢與長青、兒少等需求,徵求社會局的意見,台中市政府說明如下:
鄭建勳\臺中報導
住宅處表示,依住宅法第3條,社會住宅由政府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的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同法第4條規定提供40%予經濟或社會弱勢,台中市依該法第6條規定邀集相關機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成立住宅審議會,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估提供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入住比率及區位分布等,社會局長彭懷真亦爲審議會委員,相關社會福利議題及措施均納入社會住宅推動。
台中市社宅為整合市府各局處資源、延伸市府能量,於先期規劃或設計階段將社會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工局等相關局處需求落實於空間設計,設有托嬰中心、幼兒園、親子館、小作所、長照等空間,提供社福、醫療及長期照護、托育等服務,建構完善生活機能,營運階段亦擴大社福能量,為鄰里市民提供照顧及服務,滿足當地社會福利需求。
社會局補充,為讓低收和中低收入戶得到適宜的居所和居住環境,住宅主管機關提供住宅補貼措施。此外,針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和單親及弱勢家庭,社會局也提供房屋租金補助,和住宅主管機關租金補貼二擇一,減輕弱勢民眾的居住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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