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關於行為人的建築法之刑事責任
社長午安:
關於行為人的建築法之刑事責任,第91條第2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須有「致人於死」、「致重傷」的要件,始有刑事責任;其他處罰為行政責任。
社長午安:
關於行為人的建築法之刑事責任,第91條第2項規定:「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事實上須有「致人於死」、「致重傷」的要件,始有刑事責任;其他處罰為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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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違建之行政責任
回覆刪除按如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二、內部牆面裝修。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四、分間牆變更。」所稱室內裝修,而且係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所定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2條以下之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核,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違反者,則有相對應之行政責任。
另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之規定,除「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外,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一、新建:為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二、增建: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份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違反前開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再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第91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二、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未依前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其他違建相關之行政責任,請參建築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
貳、違建可能須面臨之刑責:公共危險罪
按刑法第177條規定「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刑法第182條也規定「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另刑法第189-2條亦規定「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違建可能須面臨前揭公共危險罪之刑責。
(其他刑事責任,請參刑法等相關規定)
上開係回應讀者來信的屁話
回覆刪除市府官員尚有瀆職、圖利之刑責,及民事、行政等責任,倘因而造成民眾財產及身體損害,市府尚有國賠責任;台中市政府應作為而不作為,係公務機關及公職人員之恥。
《消防法》第9條規定6樓(含)以上建物須辦理消防檢修申報,大雅違建為5.5樓套房公寓,應屬消防安檢範圍內,且因影響公共安全,應依公共危險罪將屋主函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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