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投書》原住民族權利及基本居住權,任何人或者民意代表發言及行為,都不應背離並應該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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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與黃仁議員團隊應該要做好與族人間溝通,讓族人知道,二新村重建是921受災原住民安置,而這早在22年前就應該做的事。
當初,是因為都會區原住民被忽視,政府賑災措施都被房東領用,而實際受災的族人,卻得不到任何協助。直至前市長林佳龍才正視二新村受災族人權益,提供具體二新村重建安置計畫,正義雖然遲來,但依據還是到來了。
此刻面臨的詆毀,在每一次討論二新村的問題,都會被有心人故意散播,分化族人,污衊二新村受災原住民。
今天,都會區原住民居住正義,是要仰賴社會住宅興建與配住,才能有效舒緩問題。
二新村重建95戶,只是政府對於22年前賑災疏漏,提出補救措施《協調慈濟免費興建災民住屋》,與政府辦理原住民居住輔助措施無關,也不相牴觸。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內容涵蓋原住民族的個人和集體權利,以及在文化、身份、語言、工作、健康、教育等權利。強調原住民有權維持及強化既有體系、文化及傳統,並追求符合民族需求和意願的發展。主張原住民族在與其相關事務的完全參與權,及保存獨特本體和追求自我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權利,並禁止對原住民族的歧視。
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居住權是「安全、和平和尊嚴地居住某處的權利…。所有人都應受一定程度的保有權保障,以確保得到法律保護而免遭強制驅逐、騷擾和其他威脅。」
二新村原地重建正是具體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及基本居住權;任何人或者民意代表發言及行為,都不應背離,並應該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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