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執政國民黨團被超黨派欺負到這種地步,真該好好檢討!
《ANM讀者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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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市長連一級首長尊嚴都不予維護,有誰要為她好好做事?議員不是至高無上,議會應該把這種口出惡言的議員,送交考紀委員會議處!我都敢在新華第一群組上貼文回應了,難道市長連維護市府尊嚴的勇氣都沒有?
執政國民黨團被超黨派欺負到這種地步,真該好好檢討!
有關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內涵與界限:
(摘要自陳怡如老師文章)
一、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在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地方民意代表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地方立法權之功能遭致其它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故為確保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開會時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地方民意代表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因此,與會議無關所為之違法言論並不在免責之列。
二、地方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係指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在開會時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
三、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直轄巿議會、縣(巿)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綜觀本條前段規定,只要符合直轄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人的限制)、開會時(時的限制)、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事的限制)等要件,即可享有言論免責權,免除一切法律責任(含刑事訴追與民事賠償責任),而後面的但書規定反而不具實質意義,蓋根據前段反面解釋,即可得到無關會議事項即不在免責之列,換言之,只要不符合前段言論免責權之要件規定,當然即無本條適用,從而如有違法事項,當然仍要負起法律責任。
四、比較值得討論的是,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是否具有「內在界限」,換言之,只要有關會議事項即可免除所有的法律責任,如此設計是否妥適,是否有必要仿效的德國基本法將「誹謗罪」排除在免責保障之外。
(一)有學者認為,我國憲法雖未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宣示「人類尊嚴係不可侵犯」,但就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可做如是詮釋,因此,基此保障「人格權」以維護「人性尊嚴」的考量,「誹謗罪」自應排除在言論免責範圍之外。
(二)依目前法制上的規定,只要無關會議事項,倘有觸法情事,仍應負起法律責任,包括「誹謗罪」,如係有關會議事項,縱使有觸法情事(含「誹謗罪」),仍在免責之列,故判準在於是否「與會議事項有關」,惟此規定乃不甚明確,故不妨可參酌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文所列舉的事項,即「舉凡在開會時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保障之列」,以免遭有心人士肆無忌憚的予以濫用。
(三)此外,是否有必要仿效德國構築此等「內在界限」,可參見刑法第三一0條對「誹謗罪」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撰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如能將此排除在免責之外,當能遏止以「不實言論」惡意毀損他人名譽的情事發生,並可敦促議員講話要有證據的自我道德約束,以免因其一時情緒性的「不實」指摘,加以媒體的推波助瀾,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
(四)至於「誹謗罪」未來是否要除罪化,則僅涉及刑事責任不構成的問題,尚不影響民事侵權責任的構成。因此,實可考慮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撰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作為言論免責權之「內在界限」;亦即只要符合前述要件,縱與「會議事項有關」,亦不能免責。
綜上,目前地方制度法第50條對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的規劃,本質層面固然可透過司法釋憲或憲法保障地方自治的基本原則予以充實,但技術層面諸如文義上與邏輯上的缺陷則非循修法之途不足以為功。因此,期盼有關當局能將此等文義上與邏輯上的缺陷透過修法予以補強,如此不僅能杜絕爭端,抑且能導正言論免責權此等制度性保障的功能,使其係真正在確保地方立法權能獨立發揮制衡監控的功能,而非淪於議員們個人的特權。
妨害公務罪章之罪名,行為人所為已明顯侵害到國家法益,所以均為公訴罪。
回覆刪除刑法135條至141條罪責,每個人都可以向地檢署舉發,由地檢署主動偵辦。
原縣區選出議員水準低下,選民該好好檢討;台中市議會縱容議員無法無天,辱罵官員,汙辱公署,真的有夠差勁。有這種黨員,親民黨泡沫化,其來有自啦!
回覆刪除君子所見不善;小人所見無不惡。
回覆刪除心中有佛,说出来的是美言;
心中有屎,吐出来的是屁话。
所以,誰是一坨很大的「牛糞」
答案已經呼之欲出了!
超黨議員根本沒有資格、條件成立黨團,是向前議長硬拗來的!搞小團體牟取既得利益!嘴巴臭!污辱官員,沒品!
回覆刪除不過幾個議員聯合起來 比較會大小聲 市政府就被吃死死 要求照單全收 擺明欺善怕惡 有沒有一點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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