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應依「使用類組」使用,避免誤觸建築法規
記者魏永忠◎臺中報導
依照「建築法」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的規定,每一個建築物都有經核定的「使用類組」,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使用類組規定來使用。因此,民眾雖擁有建築物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並不代表可隨心所欲地變更建築物的用途。
若欲更改建物用途,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取得核准,才不會誤觸建築法規,遭受裁罰。舉例而言,D-5類組的建築物,只能夠供作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倘若想改成零售場所,則必須要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並取得核准後,方可為之。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李善植局長指出,在審議訴願案件時發現,有些案件當事人並未能留意到前面所談論的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而遭到主管機關裁罰。以致於除了負擔本來購屋或租屋的成本之外,還必須另外支付罰鍰;甚至原本的創業計畫因此受到影響而必須重新規劃,另外尋覓合法的開業處所,損失不小。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李善植局長提醒民眾,要留意建築物使用執照上所記載的事項,並按照「用途欄」的記載來使用建築物。如果有變更建物用途的打算,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誤觸法網。李局長再次殷殷提醒,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逕自變更建築物的使用類組,裁罰金額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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