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無工作證在台打工恐面臨3萬罰鍰 中市府前往校園廣為宣傳
- 取得連結
- X
- 以電子郵件傳送
- 其他應用程式
《有聞必發、來稿照登,惟內容非本社立場》
外籍學生不諳法令規定, 在台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依就業服務法第 43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外籍學生打工前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 未取得工作證或工作證逾期未更新即偷跑打工,一旦被查獲, 除面臨最低3萬元罰鍰,畢業後將面臨強制遣返管制且3年不得來台 工作。
為協助外籍學生瞭解相關就業法令規定, 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日前與逢甲大學合作, 進入校園加強提醒海青班學生們, 應留意在台工讀注意事項與相關勞動權益。
勞工局長吳威志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的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 57條第1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 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工作許可證, 詳予查證並留意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聘僱。 假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證的外籍學生工作, 經查獲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可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 罰鍰。
如有外籍學生在台求學期間工讀相關問題, 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在台工作服務網(https://ezworktaiwan.wda.gov. tw/cp.aspx?n=99329239A3FBA2BB )查詢。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
3、《新華報導》也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