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苛扣遷葬保證金 朱暖英:溢收神速退款牛步
記者董惟宣◎臺中報導
台中市民政局生命禮儀管理處,去年公告南屯區第17公墓將辦理遷葬,指示配合市府遷葬作業的墓主,可以得到遷葬補償費,貼補民眾遷移墓地所需。但收到補償費的民眾是市府預先從遷葬補償金額中扣除五千元,並說是扣款繳納「清運廢棄物保證金」。當時民政局違法濫扣作為,被朱暖英市議員抓包後。朱議員要求市政府應退回濫收的保證金。時至今日,市府違法溢收的清運廢棄物保證金,仍未如數歸還所有配合遷葬的墓主。讓市議員朱暖英直呼市政府不該「溢收神速、退款牛步」。
朱暖英市議員指出,按台中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範,所謂遷葬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自行遷葬,另一類為公告遷葬。自行遷葬的類型,設有繳納清運廢棄物保證金規定。設置保證金的目的在於,約束自行遷葬的墓主們,可以擔保起善盡清除墓地廢棄物的責任,確保整體墓區整潔與安全;然而,南屯區第17公墓實屬公告遷葬,理當免去收取清運保證金。墓主是出自配合公權力進行遷葬動作,並非出自私人意向而遷出;且待公墓遷出作業竣工後,市府勢必會編列整地經費,以利該地目重新運用,既然是出自於公共目的的配合遷葬,按理不該向民眾收取清運保證金。
當時民眾配合政府,在民國107年5月1日至7月31日的期限內,已依行政處分的公告,完成墓地遷出的事實。按法理來說,配合「公告遷葬」的動作,是屬於為了公共目的而損及個人權益的情況;所以,才會有發放遷葬「補償金」的設計。如果,市府一方面發放補償金,且一方面又要從中扣繳「保證金」,形同變相懲罰主動配合遷葬的民眾,本質上恐有違台中市殯葬管理條例的立意。
朱暖英市議員說,生命禮儀管理處莫名苛扣墓主的遷葬補償金;經市議員追討事隔將近一年,仍未完全歸還給依法配合遷葬的民眾。朱暖英市議員質疑,生命禮儀管理處若是遇到民眾,應該要繳清的錢沒繳,市府就知道要開出滯納金催繳;現在要市府退款違法收取的「保證金」就拖泥帶水。提醒市政府要不要也比照辦理,支付滯納金給尚未收到退款的民眾。
市議員朱暖英要求民政局長,應把不該多收的錢,馬上歸還給民眾;違法溢收的五千元,也許對市府來說未必是大數目,但就民眾而言卻不算是小錢。市府退款的行政效率應更有快才對。民政局生命禮儀管理處,不要沒有為民眾做好事,還因為缺乏行政效率,一再拖延退款時間,讓民眾財產權益莫名受到損害。朱暖英聲明不許市府收錢與退款效率存在兩套標準。
市議員朱暖英要求民政局長,應把不該多收的錢,馬上歸還給民眾;違法溢收的五千元,也許對市府來說未必是大數目,但就民眾而言卻不算是小錢。市府退款的行政效率應更有快才對。民政局生命禮儀管理處,不要沒有為民眾做好事,還因為缺乏行政效率,一再拖延退款時間,讓民眾財產權益莫名受到損害。朱暖英聲明不許市府收錢與退款效率存在兩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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