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檢署偵辦柯姓等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依法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
臺北地檢署偵辦柯姓等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承辦檢察官針對羈押期限即將屆至之應姓、沈姓被告,依法於今(22)日向法院聲請延長羈押;吳姓被告部分,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簡要說明如下:
一、 就應姓、沈姓被告部分:
(一) 應姓、沈姓被告於 113 年 8 月 29 日、30 日經法院裁定羈押 2 月,檢察官就相關犯罪事實,分別於 9 月 6 日、11 日、13 日、20 日、24 日、10 月 15 日訊問應姓被告;另於 9 月 9 日、11 日、19 日、25 日、10 月 11 日、18 日訊問沈姓被告,使之陳述意見及答辯,並保障渠等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二) 就應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與沈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貪污治罪條例第 15 條之隱匿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等罪嫌,其與共犯或證人間就相關犯罪事實之供述歧異,且就其收受威O集團政治獻金部分,仍待追查相關證人或可能之共犯,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併考量其與該集團案關人員間之聯繫緊密,若未予延長羈押,恐加深案情隱晦不明,難以有效追訴。
(三) 就沈姓被告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之違背職務行賄、與應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與彭姓、柯姓被告共犯同條例第6 條第 1 項第 4 款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等罪嫌,考量仍有多名共犯或證人目前任職威O集團,而沈姓被告擔任該集團主席,對集團員工具有實質影響力,且依目前調查獲悉之事實,亦足認其有滅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部分證人或可能之共犯尚未到案說明,若未予延長羈押,恐使案情隱晦不明之危險驟升。
(四) 應姓、沈姓被告之延押聲請書已於今(22)日上午送交法院。
二、就吳姓被告部分:
吳姓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審酌其所涉及之案關事實,於羈押期間已使其充分陳述及答辯,雖仍存在羈押之事由,惟無羈押之必要,而得以具保替代羈押,爰依法於今(22)日上午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鑑於本案在押被告是否聲請延押,受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說明必要,爰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說明如上,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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