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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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2)日媒體報導全年休假總日數為115至116日没有法律授權,內政部表示,現行紀念日及節日的放假是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辦理,本辦法為內政部職權命令,屬有效法規。立法院89年6月30日三讀通過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修正條文之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配合公務員自90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調整國定假日及紀念日之放假,使全年放假之總日數達115日至116日。目前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共計11日,合計週休二日後,已達上開立法院附帶決議的上限,且為內政部歷年來會商政府機關及工商團體之共識。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法務部91年4月1日法律字第0910010998號函令解釋,職權命令於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後,宜有保留之必要。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事項,係有關紀念日及節日之名稱、日期、紀念或慶祝方式及放假規定等事宜,尚非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有所限制或剝奪。基於紀念日及節日具有國家歷史發展及民俗傳承之莊嚴意涵,以及社會生活之需要及整體經濟秩序之維護,於相關法律完成立法前,本辦法仍屬全國所應遵循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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