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關心公車駕駛員具A1肇事紀錄仍可執業 勞工局:將建請中央依職業特性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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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會今(9)日進行第4次定期會,議員邱愛珊關心該公車駕駛13年前也有A1肇事紀錄,雖是次責,依照現行法規仍可繼續執業。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現中央僅針對少數職業依該職業特性訂定特別規定,曾有犯罪紀錄者者,不得從事如保全、計程車業職業登記、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及補教業者等,其餘沒有正當理由,若任意要求面試者出示良民證,將違反就業服務法。市府會再建請中央修法,依職業特性,可要求應徵者另外提供無肇事證明。
勞工局說明,針對特定職業或行業所制定的法規,通常包含該職業的特定要求、資格、限制以及相關的規範,目的為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
交通局補充,依照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事故死亡的認定是由警察機關依個案具體事實判定,若肇事致人死亡被吊銷駕照,且三年內不得重考,經查監理系統與當年事故資料,施姓駕駛於13年前雖駕駛公車涉入事故,但並非肇事主因,所以駕駛執照與職業駕駛資格並未受到影響以及註記,惟日後本市市區客運業者於聘用駕駛的條件是否要再更嚴格規定,交通局會請各業者就聘僱條件資格審查研議更完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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