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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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表示,政府尊重行政法院判決,主管機關內政部於今(19)日發布函釋,兩岸同性伴侶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自即日起檢附經政府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於通過面談後,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至於國人與中國大陸人士非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揭內政部函釋。
陸委會說明,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實施面談制度迄今已逾20年,歷任政府均堅持兩岸婚姻必須「先於境外結婚,於我國境線上面談通過後,才能入境辦理結婚登記」,以儘可能將假結婚阻絕於境外,避免衍生國安及社會治安問題。因此,政府雖開放兩岸同性伴侶於第三地結婚,並據此來台辦理結婚登記,惟所涉流程及面談等相關權利及法定義務,仍須依現行兩岸異性於境外結婚之規定辦理。政府也將持續強化現行中國大陸人士來台人流管理機制及安全管理,以使相關政策順利推動。
陸委會強調,民間團體在這段時間以來與政府一同努力,除了扮演同性伴侶群體與政府間友善溝通橋樑的角色,促進共識;更積極透過公私協力模式,為同性伴侶來台提供政府不可或缺的協助,政府要在此表達誠摯感謝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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