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13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陳○嘉家暴殺人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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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理113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陳○嘉家暴殺人案件宣判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之判決結果:
原判決關於陳○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部分撤銷。
陳○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參、本院駁回陳○嘉上訴的主要理由:
原判決認陳○嘉係基於殺人之直接故意,一次剝奪2條無辜生命,犯罪手段泯滅人性,所犯之罪,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所為論敘,於法無違。陳○嘉上訴意旨謂其非出於計畫性殺人,實因罹患適應障礙症所致,原判決認定其行為該當「情節最重大之罪」,有所違誤云云。係對公政公約第6條有所誤解,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肆、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的主要理由:
原判決已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有關的一切情狀,說明其量處陳○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的理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己見,以陳○嘉於殺害同居女友陳○伊12小時後,再殺害2名小孩,已達滅絕人性的程度,原判決未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所受刺激具有損害他人生命,對社會造成危害的反社會傾向與惡質程度,輕忽其殺害2名幼子的行為,應給予相應刑罰之應報功能,以嚇阻犯罪、回復社會對於法規範的信賴,及維護社會秩序的一般預防功能,且未兼衡不利於陳○嘉之情狀,亦未詳實清點刑法第57條所列之10款事由,難謂其刑罰裁量所審酌之事實已充足,而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云云。係對原審適法之量刑再為爭執,亦非合法的第三審上訴理由。
伍、合議庭及成員: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法官劉興浪、黃斯偉、蔡廣昇、高文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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