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領有駕照,駕照被吊扣期間,不符合使用牌照稅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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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即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可以申請一人一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表示,如身心障礙者喪失駕照是因故被監理機關吊扣所致,不是因為身心障礙情況變化造成,不影響有駕駛能力的事實,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致與規定未合,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受理免稅。
該局提醒民眾,免稅車輛均會定期辦理清查作業,如身心障礙者駕照經吊扣,因已不符合免稅規定,應自吊扣日起取消免稅,並向車主寄發補稅通知函及繳款書。嗣後於吊扣期間屆滿車主領回駕照後,再重新依規定核免。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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