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大甲工務段約聘道路養護工曾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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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〇〇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大甲工務段(下稱大甲段)約聘養護工,長期管理庫房業務,明知廠商所採購之材料係由庫房保管,後續維修時方能申請領料,竟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分三次將大甲段所有,用於高速公路工程,價值合計為新臺幣96 萬7,940元之護欄板、H型鋼柱及H型鋼墊塊等公有財物運往進〇有限公司販賣,並將變賣款項全數侵占入己,作為日常生活花費及購買佛像之用。
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調查後,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曾〇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褫奪公權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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