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羅廷瑋的「聲明」:
《羅廷瑋立法委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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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羅廷瑋針對「113年度臺中市機動車輛排氣管污染管理事務計畫」擔任評委乙案,聲明如下:
1. 台中市府昨天已經回應,本人受台中市環保局邀請擔任評審委員,是秉持對公共政策的初衷,並完全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相關規定,且台中市民長期遭受排氣管噪音汙染已不堪其擾,本人長期關注排氣管汙染相關事項,希望能夠維護民眾居住品質安寧。
2. 依據現行採購法第94條之規定:一、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二、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三、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 首先,該採購案依規定委員中教授有三位,佔三分之一以上,本人完全符合規定;再者,依王義川先生於媒體所提函釋為中華民國 108年07月04日工程企字第1080013011號,係針對政府採購法第 94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範圍,惟本人並非機關聘請之專家學者,則不適用。
4. 再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所訂定之「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2項,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本人亦符合相關規定。
5. 倘若王義川先生想擴大解釋所提函釋為適用第94條第3項也說不通,因「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業於108年11月6日修正發布,該函釋於中華民國 108年07月04日發布,依行政法之從新從優原則,王義川先生所提函釋亦不適用。
6. 又依法務部廉政署111年5月31日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函文補充說明:「…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除需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亦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獲選任為評選委員之機關現職人員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7. 可見本人完全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相關規定,亦並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8. 本人對於因政治因素而屢次遭人造謠抹黑,深感遺憾,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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