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情回應】太平區私人建案施工破壞公共設施 中市府限期兩週內改善、未完成將勒停開罰
新華報導\1987創刊
針對台中市太平區中平九街建案施工破壞公共設施一案,台中市政府今(18)日聯合相關局處到場會勘,經都發局查核,該建案符合建照圖說,但有損壞道路側溝、公共設施,且涉嫌私接管路及未申報排放許可等情形,都發局已要求建商兩週內修復完成,若未改善完成,除勒令停工也將開罰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都發局表示,經查建造執照圖說,該建案疑似超出5層部分屬屋頂突出物,符合建照內容。經會同太平區公所、水利局、建設局辦理聯合會勘,現場發現建案工地已破壞道路側溝及公共設施,已涉及違反建築法68條規定,應負修復責任,並於修復後經該區公所查驗完成後,才可核發使用執照。
都發局強調,承造人在建築物施工中,應依建築法第68條規定,不得損及道路,溝渠等公共設施,倘有損壞應負修復責任,若未於期限內修繕完成,可依法勒令停工,並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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