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社群媒體不當言論之法律責任與行政懲處探討:以警職人員個案為例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公務人員因其職務的特殊性與公眾信賴,其言行舉止受到較一般民眾更嚴格的規範,即使在個人社群媒體上的發言亦然。本報告將以一則警職人員在網路發表不當言論的個案為例,探討公務人員此類行為可能涉及的刑事、民事法律責任,以及行政懲處的依據與界線。
法律責任的界定與適用
公務人員在社群媒體上的不當言論,首先可能觸犯多項刑事法律。在本案中,該偵查佐揚言「對盧秀燕開3槍」的行為,已明確涉嫌觸犯刑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該罪名旨在保護個人免於恐懼,只要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使被害人產生危害於安全的感受,即可能構成 。此外,由於其恐嚇對象為直轄市首長,具有高度的公眾性與敏感性,且其言論在網路群組中散布,可能進一步構成刑法第151條的恐嚇危害公眾罪,該罪名要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 。警方對其依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公眾罪拘提送辦,即是基於此類法律判斷。
其次,該員在網路留言中對同事及長官的恐嚇與偏激言辭,若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的誹謗罪 。雖然公務人員享有言論自由,但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已闡明,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法律仍得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而有所限制。特別是公務人員在個人頁面顯示警職身分時,其言論更易被視為代表公權力形象,對機關名譽造成損害。
最後,該員謊稱遭人性侵的行為,若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則可能涉及刑法第169條的誣告罪。雖然新聞報導指出警方內部調查確認並無此事,但若其行為已達到使檢警機關啟動偵查程序,並指向特定對象,即可能構成誣告。
行政懲處的依據與考量
除了刑事責任外,公務人員的不當言論行為更直接面臨行政懲處。行政懲處的依據主要來自公務員服務法與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應公正執行職務,不得有損害機關或公務人員聲譽之行為。該偵查佐在個人頁面顯示警職身分,卻發表偏激、粗鄙、恐嚇等言論,已嚴重違反此項規定,損害警察機關的形象與公務人員的聲譽。
公務員懲戒法是懲處公務人員違失行為的最終依據。依據該法,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應受懲戒。本案中,該員的行為不僅涉及刑事犯罪,更構成「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足以損害公務員形象」,可作為懲戒事由。警方擬議行政懲處,甚至不排除予以免職處分,即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規定,對其違失行為嚴重性所作出的判斷。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在11月即已採取「調整勤務時段及工作內容」與「禁止領用槍枝服勤」等措施,這屬於機關內部的行政管理措施,目的在於風險控管與職務調整,並非最終的行政懲處。這些措施的實施,顯示機關已意識到該員的「異常舉止」可能對公共安全及機關運作構成潛在威脅。
結論與啟示
本個案突顯了公務人員在社群媒體時代所面臨的言論自由與職務義務的衝突。公務人員的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當其言論涉及恐嚇、誣告等刑事犯罪,或嚴重損害機關聲譽時,其行為將同時受到刑事法律與行政懲處規範的制約。
對於公務機關而言,本案的啟示在於:
1、應建立明確的社群媒體使用規範,指導公務人員如何平衡個人言論自由與公務員的行為準則。
2、應強化內部同仁的反映機制與督察查處效率,對於可能涉及精神或心理健康問題的同仁,應及時透過「關老師系統」等機制提供諮商與協助,並立即採取職務調整與風險控管措施,例如禁止領用槍枝,以避免憾事發生。
3、對於涉及刑事犯罪的言論,應迅速報請司法機關指揮偵辦,以維護法治尊嚴與公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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