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職身分發布恐嚇言論:台中黃姓偵查佐遭裁定羈押,法院強調再犯與社會風險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3 日裁定,將涉嫌在網路社群發布恐嚇公眾及恐嚇危害安全言論的黃姓偵查佐(黃O珮)羈押 2 個月。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於,被告身為警職人員,其行為不僅觸犯刑法,更因其職業背景與言論發布的時機點,被法院認定具有高度的再犯可能性與社會風險,從而裁定羈押。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發布的新聞稿(114 年度聲羈字第 1616 號),法官在訊問後認定,黃姓偵查佐涉犯刑法第 151 條的恐嚇公眾罪及第 305 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犯罪嫌疑重大。法院指出,被告在短時間內,於 Threads 或 LINE 群組等網路社群軟體上,陸續發布恐嚇其長官、恐嚇公眾及恐嚇市長的言論。儘管在被逮捕後,被告在偵查中仍持續對告訴人或市政建設表達強烈不滿,顯示其再犯可能性高,具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構成羈押原因。
法院特別強調,裁定羈押的關鍵考量點在於被告的警職身分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法院指出,被告是在「舉國震驚之張文隨機殺人事件發生後」的密接時間點發表恐嚇言論,已造成告訴人、台中市政府人員及一般民眾的惶惶不安。更重要的是,被告具備警職身分,對於槍枝、刀械等技術擁有較一般人更專業的知識與經驗,難保其恐嚇言論不會付諸行動。此外,法院擔憂此案恐引起有心人士群起效尤,所生風險危害程度甚高,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裁定羈押。
然而,法院在裁定羈押的同時,也斟酌了被告與同事友人的聯繫手機已被扣案,且恐嚇言論已擷圖附卷,勾串證人的可能性及風險已大幅降低。同時,考量被告在羈押期間接受醫療及社工介入的可能性,因此裁定不禁止接見、通信。這項裁定在維護社會安全與保障被告基本人權之間,取得了一個審慎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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