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與繳回所得能否換取自由?解析麥寮前鄉長蔡長昆案為何難獲緩刑
新華報導\說故事
在法律的秤錘上,悔意與刑期之間往往存在著難以跨越的鴻溝。麥寮前鄉長蔡長昆因藉勢勒索綠能廠商320萬元,雖然在偵查階段便選擇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展現出法律意義上的悔意,且其過往並無任何前科紀錄,素行尚屬良好,但這些有利因素是否足以讓他獲得緩刑的機會,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根據台灣刑法第74條的明確規定,緩刑的宣告必須以受刑人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蔡長昆所觸犯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屬於極其嚴重的罪行,其法定刑期起跳便是10年以上。即便法院考量其自白與繳回所得,依據法律規定給予減刑,一審量處的5年6月徒刑仍遠遠超過了緩刑的法定門檻。這意味著,除非刑度能進一步降至2年以下,否則在法律的硬性規定下,蔡長昆完全不具備緩刑的資格。
除了刑期的硬性限制,法院的裁量心證更是關鍵。原審與二審法院均一致認為,蔡長昆身為民選首長,肩負地方民眾的重託,卻利用職務權力將地方陳抗活動轉化為勒索廠商的籌碼,這種行為嚴重玷汙了官箴,且勒索金額高達320萬元,對社會風氣造成的負面影響極大。法院在判決中強調,蔡長昆的行為具有高度的社會非難性,必須透過長期的自由刑進行矯治,才能達到懲戒與預防的效果。
蔡長昆在二審中曾試圖請求法院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規定再次減刑,希望藉此爭取緩刑空間。然而,法院認為其犯罪動機純粹是為了個人私利,並無任何特殊的原因或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大眾的同情,因此駁回了這項請求。
這也再次證明,在涉及重大貪瀆的案件中,即便被告展現出高度的配合與悔意,法律對於公權力廉潔性的維護依然是不容妥協的底線。蔡長昆案的最終結果,不僅是對其個人的法律制裁,更是對所有公職人員的一記警鐘,權力的行使若逾越了法律紅線,悔恨與自白也難以換回失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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