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超速奪命:澎湖國民法庭首例判決,蔡明宣判刑5年併科罰金30萬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澎湖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4 日針對 114 年度國審交訴字第 1 號蔡明宣公共危險案件作出宣判。這起案件不僅是澎湖地區備受矚目的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更揭示了酒駕與超速交織下的悲劇代價。由 6 位國民法官與 3 位職業法官組成的國民法庭,在審酌各項證據與量刑因子後,裁定蔡明宣犯下酒駕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 5 年,並併科罰金 30 萬元。
回顧這起致命事故,發生於 2025 年 9 月 24 日凌晨。蔡明宣在馬公市一家 KTV 飲酒後,雖曾短暫在車內休息,卻仍於清晨 6 時 37 分許心存僥倖駕車上路。在行經縣道 204 線 3.58 公里處時,蔡明宣因酒精影響導致操控能力顯著降低,竟以時速 97 公里的極速狂飆,遠超該路段 50 公里的速限。此時,行人高健忠正穿越道路,雙方在視距與反應不及的情況下發生猛烈碰撞。高健忠因頭部外傷併顱骨粉碎性骨折,送醫後於同日 7 時 47 分宣告不治。警方到場後測得蔡明宣的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 0.8 毫克,數值令人心驚。
在國民法庭的審理過程中,蔡明宣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法官與國民法官們在評議時,針對量刑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判決理由指出,蔡明宣酒後駕車且嚴重超速,違反交通義務的程度極為重大,這是導致悲劇發生的主因。然而,法庭也考量到被害人高健忠當時在劃有分向限制的路段違規穿越道路,本身亦具有重大疏失。此外,蔡明宣在事故發生後留在現場並向警方自首,符合刑法減刑規定。儘管被告表現出悔意且無前科,但由於始終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法庭認為檢察官求處的 7 年 6 月過重,而辯護人請求的 2 年則過輕,最終定刑 5 年。
這場由國民法官參與的審判,不僅是對個案的裁決,更是社會價值觀與法律專業的對話。法庭在判決中特別說明,由於宣告刑度已超過 2 年,依法不符合緩刑要件,因此蔡明宣必須入監服刑。這起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了清晰的訊息:法律對於酒駕奪命的容忍度極低,任何一次僥倖的背後,都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破碎與長達數年的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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