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前分局長涉貪遭彈劾:公務倫理與法治底線的嚴峻考驗
新華報導\1987創刊
115年3月12日,監察院正式公告彈劾案文及其審查決定書,針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前分局長賴榮俊於任職期間的嚴重違失行為,提出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此案由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葉宜津提案,揭示了公務人員在職權行使上,應嚴守清廉、誠信與法治規範的重要性。
調查報告指出,賴榮俊前分局長在擔任高公局中區及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高階主管的103年至110年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連續8年於農曆春節前收受廠商賄賂,總計達723萬元。此外,在「國10東向15K標案」的履約爭議處理過程中,亦被查出收受廠商100萬元賄賂後,即運用其影響力介入試驗報告的處理方式,最終使廠商規避了履約責任,並從中獲利。這些行為不僅構成職務上收受賄賂,更涉及洩漏採購秘密資訊,嚴重損害了政府採購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除了收賄情事,賴榮俊前分局長亦被指控濫用職權,將契約中由「工務作業費」支應的廠商派駐人員,視為私人秘書與帳房。該派駐人員雖領取廠商薪資,卻長期於上班時間受其指揮,協助處理其個人及配偶的存款與匯款事宜,總金額高達479萬元,匯款次數達11次。此舉顯然逾越了公務人員應有的分際,將公務資源挪為私用。同時,在109年及110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中,賴榮俊前分局長被法務部查核認定故意隱匿現金及存款,並因此分別處以26萬元及30萬元罰鍰,進一步證實其未能誠實申報財產的違規行為。
監察院強調,賴榮俊前分局長身居高階職位,未能以身作則,反而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洩漏機密、濫用派駐人力並隱匿財產,其違失情節重大,不僅嚴重敗壞官箴,更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第7條所規範的清廉、誠信及不得假借權力圖利等義務,以及政府採購法第34條之規定。鑑於其行為對公務體系信譽造成嚴重衝擊,監察院決議將全案移送懲戒法院,以期依法懲戒,維護公務紀律與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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