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悚!男子涉嫌汽油潑灑恐嚇,檢方聲請羈押禁見,揭露反覆跟騷惡行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中地檢署近日偵辦一宗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跟蹤騷擾案件,被告魏○毅涉嫌於營業處所潑灑汽油,情節重大。檢察官訊問後,考量其犯罪手法與公共危險性,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以防範其可能對社會治安造成進一步危害。
事件發生於115年4月12日晚間9時21分許,被告魏○毅駕駛自小客車,前往被害人位於臺中市西屯區某集合式住宅大樓1樓的營業處所。他將大量汽油潑灑於店門及騎樓處後隨即駕車逃離。所幸路過民眾及時發現異狀並報警處理,避免了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
臺中地檢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柯學航檢察官組成專案小組,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展開全面追緝。專案小組於115年4月13日下午1時10分許,持檢察官核發的拘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在臺中市南區成功拘獲被告魏○毅到案。同時,警方亦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了疑為作案使用的汽油桶、打火機等關鍵證物。
被告魏○毅於115年4月13日晚間解送至臺中地檢署,經檢察官深入訊問。綜合被害人的指述、清晰的監視錄影畫面、110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114年9月2日核發的書面告誡函,以及現場查扣的汽油桶等諸多證據資料,檢察官認定被告魏○毅涉嫌重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73條第4項、第1項的預備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以及同法第305條的恐嚇危害安全罪。此外,其亦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第1項的攜帶危險物品實行跟蹤騷擾罪。
檢方進一步查證發現,被告魏○毅的惡行並非偶發。除了本次案件外,他於114年間,曾在屏東縣、臺中市等多地,多次以潑灑汽油的方式恐嚇及跟蹤騷擾其他被害人。這些事實足以認定其有反覆實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攜帶危險物品跟蹤騷擾罪的潛在危險。鑒於其涉案情節的嚴重性、犯罪手法的惡劣性,以及對社會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巨大威脅,檢察官認為被告魏○毅存在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因此在訊問後,已正式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臺中地檢署再次重申,對於任何以潑灑汽油、攜帶危險物品等極端手段實施恐嚇、跟蹤騷擾,嚴重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並破壞社會公共安寧的暴力不法行為,檢方將秉持零容忍的態度,依法從嚴偵辦,絕不姑息。同時,檢方也呼籲廣大民眾,若不幸遭受跟蹤騷擾、恐嚇威脅,或發現任何可疑的危害行為,應立即向警方報案或向相關機關尋求協助,以便司法機關能夠及時介入處置,共同維護社會秩序與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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