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下之司法審判 判決被告那O濱因犯酒駕致人於死罪處徒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5年4月10日,針對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被告那O濱涉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組成之國民法官法庭,合議審理後宣判。此案不僅彰顯了國民法官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運作,亦再次將酒駕肇事致死之社會議題推向公眾視野。
被告那O濱因犯酒駕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另犯肇事致人於死逃逸罪,處有期徒刑2年。兩罪併罰,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根據判決書所載,那O濱於114年6月24日凌晨,在臺北市萬華區某舞廳飲用威士忌後,明知酒後不得駕車,仍於同日清晨駕駛汽車上路。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時,因不勝酒力而撞擊停靠路邊之林O封所騎乘機車,導致林O封傷重死亡。那O濱於肇事後,竟選擇駕車逃逸。警方於同日稍晚對其進行酒測,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5毫克。
國民法官法庭核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酒駕致人於死罪,以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逃逸罪。兩罪應分論併罰。
被告自承當時酒醉至幾乎快要睡著,且政府及媒體已多次宣導酒駕之危害。被告當時雖有移動需求,亦可選擇計程車或代駕服務。其酒後駕車並肇事逃逸,不顧被害人死活之行為,動機與手段均應受嚴厲譴責。
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從事建設公司業務員,收入不穩定,且有多項前科,素行評價不佳。
被害人林O封因此案喪生,其親友承受巨大悲痛,被害人之母更於庭審中痛哭,顯見犯罪所造成之損害甚鉅。
被告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金額達1030萬元。其中已給付470萬元(含強制險200萬元),餘款560萬元亦於宣判當日當庭給付完畢。被害人家屬表示同意原諒被告,並希望法院能給予較輕刑度或緩刑機會,顯示被告犯後態度尚佳。
國民法官法庭在兼顧生命之可貴,並考量檢察官具體求處執行刑6年、被告與辯護人希望執行刑4年之意見後,就酒駕致死罪與肇事致死逃逸罪部分,分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最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此案由審判長許必奇法官、陪席法官鄧煜祥、受命法官梁世樺及6位國民法官共同合議審理。本案判決結果仍得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續發展值得持續關注。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新華報導》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