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勢勒索綠能廠商320萬 麥寮前鄉長蔡長昆二審維持原判,上訴駁回定讞在即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2025年12月23日針對麥寮前鄉長蔡長昆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作出二審宣判。這起備受地方關注的綠能貪瀆案,蔡長昆因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 4 年。蔡長昆不服量刑提起上訴,試圖以「認罪減讓」及「情輕法重」為由爭取進一步減刑,但二審法官認為原審量刑妥適,最終裁定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回顧案情,蔡長昆在擔任麥寮鄉長期間,本應負起民眾託付、依法處理鄉政,卻在見到達德能源集團於麥寮鄉進行綠能建設時,認為有機可趁。他利用地方陳抗活動作為籌碼,藉勢向廠商勒索高達320萬元的財物。原審法院認為,蔡長昆身為民選首長,卻為圖私利玷汙官箴,行為實屬不該。雖然他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展現悔意,且無前科紀錄,但其勒索金額龐大,仍需以長期自由刑進行矯治。
在二審上訴過程中,蔡長昆的辯護團隊提出多項理由,試圖尋求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減刑空間。辯護方主張,蔡長昆是以「人民陳抗」為手段,相較於暴力威脅,手段相對「平和」,且廠商是擔憂經濟損失而非生命安全。此外,辯護方也舉出另案被告沈宗隆獲利更高卻判刑較輕為例,認為原審量刑過重,並強調蔡長昆年事已高且患有糖尿病,長年對地方有捐款貢獻,希望法院能從輕發落。
然而,台南高分院在判決理由中嚴正駁回了這些主張。合議庭認為,刑法第59條的適用必須是犯罪另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但蔡長昆的行為並無此類特殊背景。法官指出,原審已經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給予減刑,量刑已在法定範圍內且符合比例原則。
至於所謂「手段平和」或「節約司法資源」等理由,均不足以動搖量刑基礎。法官強調,不同案件的個案情節與罪名各異,無法任意比附援引,最終決定維持原判,展現司法對於導正綠能建設風氣與嚴懲貪瀆的堅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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