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裁判下的憲法怒吼! 三位大法官的良知之聲
新華報導\1987創刊
民國114年12月19日,一紙「憲判字第1號判決」悄然公布,卻在司法最高殿堂引發了一場憲政風暴。這份判決的誕生,並未如預期般平息爭議,反而點燃了更深層的程序正義之火。三位司法院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與朱富美,選擇不作沉默的共犯,共同提出一份措辭嚴峻的法律意見書,直指該判決出自一個「未合法組成之憲法法庭」,其效力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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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位大法官:朱富美(左起)、楊惠欽、蔡宗珍(圖片取自網路) |
這份由三位大法官共同署名的意見書,猶如投向憲政池塘的巨石,其核心論點清晰而決絕:一個僅由5位大法官合議作出的判決,根本不具備合法審判權。他們在意見書中沉痛地指出,憲法法治國原則之下,任何機關的權力行使,皆須以符合法定組織要件為前提,司法權更不容例外。大法官身負憲法忠誠之義務,理應恪遵憲法與有效法律,然而該判決的形成,卻是一個未依法定人數組成的審判組織,僭行了本不屬於它的憲法審查權。
三位大法官的行動,不僅僅是對單一判決的異議,更是對司法權力分際與法治國根本原則的捍衛。他們認為,倘若容忍一個不具合法性的組織作成憲法裁判,無異於動搖權力分立的基石,並將侵蝕法治國對司法權行使的根本要求。這份石破天驚的意見書,並未具體點名作出判決的5位大法官是誰,但其鋒芒所向,是對整個司法程序正義的深刻反思。這三位大法官的堅持,宛如憲法的良心發出的怒吼,為臺灣憲政史寫下了關於程序正義、一場不容妥協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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