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經濟納管 財政部明訂所得稅規範 設有輔導期至明年6月底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財政部於今(23)日正式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針對近年蓬勃發展的網紅經濟,明確訂定了課稅準則。未來,個人在社群媒體、影音平台等網路空間,透過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所獲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直播打賞等收入,都將被視為「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這項新規範是繼今年9月針對營業稅訂定標準後的配套措施,旨在建立更全面的稅務管理制度。財政部說明,當個人網紅在平台上傳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並以此自力營生、獨立承擔成本與盈虧風險時,其從平台取得的各種分潤性質報酬,皆屬勞務所得。
考量到許多交易涉及跨境平台與觀眾,規範也提出了收入來源的認定方式。若交易流程任一環節與台灣產生經濟關聯,就涉及我國來源收入。針對跨境活動,原則上可以50%的比例簡易認定境內利潤貢獻度,或由納稅人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計算。舉例來說,若台灣網紅從境外平台獲得10萬元收入,其中8萬元來自境內觀眾,則全額計入;另外2萬元來自境外觀眾,則以50%(即1萬元)計入,合計9萬元為我國來源收入,再依規定減除成本費用後申報。
為確保稅源掌握,自2026年1月1日起,境內平台及已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在支付報酬給個人網紅時,將負起扣繳義務,需依法扣繳稅款並申報。
不過,考量新規上路初期,個人與平台可能不熟悉相關規定,財政部也釋出善意,提供至2026年6月30日為止的輔導期。在此期限前,若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或完稅者,只要主動完成申報及補繳,即可免除相關罰則。財政部呼籲所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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