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黃凱涉賄判刑 4 年 10 月,揭開官商勾結黑幕
新華報導\1987創刊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於 2025 年 12 月 22 日針對雲林縣議會議員黃凱涉嫌收受綠能廠商賄賂一案作出宣判。這起震驚政壇的案件,揭露了地方民代與行政官員如何聯手,將國家推動的綠能政策轉化為私人牟利的工具。法院認定黃凱犯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褫奪公權 3 年,並沒收扣案的犯罪所得 1480 萬元。同案被告雲林縣政府建設處處長李影興,則因洩漏公務秘密被判處有期徒刑 8 月。
這起弊案的起源可追溯至 2020 年間,當時國金公司與睿日公司正積極向雲林縣政府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站。為了確保能順利取得發電業執照與施工許可,廠商代表李勛等人與黃凱達成協議,約定賄款總額高達 5900 萬元。雙方為了掩蓋非法金流,巧立「服務費」名目,將款項匯入由黃凱友人擔任人頭負責人的機和公司及機承公司帳戶。截至案發為止,廠商已實際交付 1480 萬元。作為對價,黃凱利用其議員身分與影響力,多次帶領廠商拜會建設處處長李影興及水利署官員,甚至親自帶領廠商前往補件,並要求李影興關切審核進度。
判決理由指出,黃凱身為民選議員,本應代表民意監督政府,卻在議場外運用職務影響力進行關說,嚴重破壞公務執行的公正性。而建設處處長李影興身為資深公職人員,竟未能守住分際,將屬於應限制公開的內部簽呈與競爭對手的申請資料洩漏給黃凱,協助特定廠商排除政府阻礙與地方陳抗。法院認為,這種官商勾結的行為不僅損及國家法益,更讓人民對公務機關的信賴蕩然無存。
在量刑考量上,法院審酌黃凱在偵查階段即坦承犯行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因此給予一定程度的減刑。至於涉案的廠商代表李勛、連凱、賴文等人,因在偵審中均認罪且展現悔意,法院分別判處 8 月至 1 年 6 月不等之徒刑,並多給予緩刑 2 年,要求向公庫支付 20 萬至 50 萬元不等的金額以啟自新。這起判決不僅是對涉案個人的懲戒,更是對當前綠能產業發展中潛藏腐敗風險的嚴厲警告,強調任何試圖以金錢介入政策執行、破壞公平競爭的行為,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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