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的界線 當指控與「事實」不符會吃上官司
新華報導\說故事
在現今的社群時代,網路言論的傳播既迅速又廣泛,但言論自由的界線究竟在哪裡?一個常見的法律問題是:如果某人確實有前科,我們是否就能在網路上任意評論?最近一個案例恰好闡明了其中的法律責任。
假設 B 在一個公開的社群平台上,指稱 A 是「性猥褻犯前科男」。然而,經過查證,A 的前科紀錄實際上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在這種情況下,B 的言論極有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誹謗罪。
法律上的核心爭議在於,B的言論屬於「事實陳述」,而非單純的個人意見或謾罵。當他具體指控 A 有「性猥褻犯」前科時,這個陳述的真實性就成了案件的關鍵。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即可能構成誹謗。雖然法律允許在能證明言論為真實的情況下免責,但舉證的責任完全落在發表言論的B身上。
B的行為之所以可能觸法,主要有兩個原因。首先,他陳述的內容與A的前科事實不符。「違反個資法」與「性猥褻」是性質截然不同的罪名,B的指控顯然是張冠李戴,發表了不實的言論。即使 A 確實有前科,但B錯誤地指控了罪名,這已足以嚴重毀損 A的社會評價與個人名譽。其次,B在發表如此嚴重的指控前,負有合理查證的義務。如果他僅是道聽塗說或惡意捏造,法院很可能會認定他缺乏查證,具有誹謗的故意。
因此,B可能面臨雙重的法律責任。在刑事上,A可對B提起誹謗罪告訴。若罪名成立,B可能面臨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 元以下罰金。若透過網路散布,更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刑責將更重。在民事上,A也能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要求損害賠償,包括因名譽受損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精神上的慰撫金,並可要求B採取回復名譽的措施,例如在社群平台上公開道歉。
總結來說,即使A確實有過前科,B也不能任意以一個更嚴重且不實的罪名對其進行污衊。批評 A「違反個資法有前科」或許屬於事實陳述的範疇,但捏造他是「性猥褻犯」,則明確跨越了法律的紅線。這個案例提醒我們,網路言論雖自由,但絕非毫無限制,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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