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伯道性騷擾案行政訴訟敗訴,法院認定權勢性騷擾成立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於114年12月18日宣判,駁回懲戒法院前院長李伯道對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評議結果提起的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李伯道利用職務權勢,自112年3月16日至4月17日對A女職員進行性騷擾,包含肢體接觸與傳遞帶有男女情愫的書箋,已構成敵意性、脅迫性、冒犯性的工作環境,並具備性要求與性意味。
法院強調,性騷擾被害人無需有「完美被害人」反應,且李伯道事後請假辭職的行為,亦證明其自知理虧。雖然其中一項傳送照片的申訴事實未達「合理被害人」標準,但法院最終仍維持申訴成立的決定,駁回李伯道的訴訟請求。此判決確認了司法院性騷擾申訴評議的結果,李伯道敗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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