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酒駕撞死行人,國民法官法庭判處3年6個月徒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今(17)日針對一起備受關注的國民法官參審案件做出宣判。張姓被告因無照酒後駕車,不幸撞擊並導致一名行人死亡,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最終依公共危險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這起案件發生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凌晨。判決指出,未領有駕照的張姓被告,前一晚在新北市三重區的碼頭飲酒後,仍騎乘機車搭載友人上路。行經三重區大同南路時,不慎從後方撞擊正在步行的唐姓被害人,導致對方身受重傷,經送醫搶救後,延至同年11月2日宣告不治。張姓被告送醫後,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高達0.176%。
合議庭在量刑時考量多項因素。法官指出,被告在飲酒後罔顧他人安全,執意駕車上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無法彌補之傷害,更使其家屬承受難以平復的巨大悲痛。
然而,法庭也審酌到被告的個人情況。被告過往雖有多次無照駕駛的交通違規紀錄,但沒有刑事前科。他在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並積極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支付賠償金,最終取得了家屬的原諒。
綜合考量犯罪情狀、被告犯後態度、與家屬和解,以及檢察官的求刑意見後,由3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最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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