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次詐領行為吳存金特別費案 引發「一罪一罰」法律論辯
新華報導\說故事
台中市政府前地政局長吳存金因涉嫌將11次私人家庭聚餐費用,以首長特別費名義核銷,遭台中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這起案件不僅是公務員廉潔自持的負面教材,更在法律實務界引發了關於「罪數計算」的深度討論。核心爭議在於,這11次跨越4年多的詐領行為,究竟應被視為單一犯意的「接續犯」,還是應適用「一罪一罰」原則,將每一次獨立的核銷行為視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在台灣刑法廢除連續犯規定後,司法實務對於接續犯的認定趨於嚴謹。所謂接續犯,必須是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時間與空間極為緊密的情況下,反覆實施數個舉動以侵害同一法益。然而,吳存金的11次聚餐行為,時間跨度從2019年11月延伸至2024年 5月,每一次聚餐都是獨立的消費,且每一次核銷都需要重新向餐廳索取發票、交由不知情的下屬辦理。這種在不同時間點、針對不同消費事實所進行的詐領,在現行司法趨勢下,極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11個獨立的犯罪行為,進而適用一罪一罰。
若法院最終採納一罪一罰的見解,吳存金將面臨11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11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的宣告刑。雖然檢方在起訴書中已考量其犯後自白、繳回全部犯罪所得6萬8679元,且單次詐領金額均在5萬元以下,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但罪數的多寡仍會直接影響最終定應執行刑的長短。這對一位擁有40多年資歷、從基層拚到首長的資深公務員而言,無疑是仕途與名譽的雙重重擊。
此案也再次敲響了公務體系的廉潔警鐘。特別費的本質是因公招待與饋贈,而非首長的私人津貼。當公私分際在餐桌上變得模糊,法律的界線卻是異常清晰。即便詐領金額非鉅,但反覆實施的行為本身,已嚴重戕害了人民對公權力的信賴。這場法律論辯的最終結果,不僅關乎吳存金個人的刑責,更將成為未來公務員處理小額公款核銷時,必須時刻警惕的司法標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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