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聚建設、理仁建設偽造文書案宣判,負責人江O侖等9人遭判刑
新華報導\1987創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12月19日,就備受關注的114年度易字第739號偽造文書案作出一審判決。聯聚建設負責人、同時也是理仁建設實際負責人的江O侖,以及其他8名相關人員,因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被判處2個月至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江O侖為在建案中獲取更多的平面車位及車道空間以供銷售,於民國109年間,指示營造人員就「聯聚瑞安」及「理仁柏舍」兩個建案,不依照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准的圖說施工,而是改用內部自行繪製的圖樣擅自施工。
在「聯聚瑞安」建案中,江O侖與簡O印、游O錫、游O福、林O諭、郭O原等人,明知地下層有未按圖施作、超挖及餘土計畫未報備等違規事實,卻仍在相關申報文件上不實登載並簽名用印。而在「理仁柏舍」建案中,江O侖則與郭O得、陳O豐、林O佑等人,同樣在明知餘土處理計畫未依法報備的情況下,共同於文件上作不實登載並提出申報,藉此規避行政機關的監督。
法院審理後認為,江O侖等9名被告均為建築與營造業的專業人士,本應誠實提報文件以維護建築管理秩序,卻為一己之私,共同行使不實文書以規避監管,損害了主管機關管理的正確性,行為實屬不當。
在刑責方面,江O侖因涉及兩起犯行,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但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0萬元。其餘被告分別被判處2至5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依情節分別向公庫支付10萬至40萬元不等。除了因有前科而不符緩刑要件的游O錫外,其餘7名被告均獲緩刑2年。
法院考量,所有被告在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涉案建案皆已辦理復原施工及回填土方,展現彌補損害的悔意。法院認為,除游O錫外,其餘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此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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