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申請定居台灣將需放棄護照?陸委會坦言執行困難,可用「具結」替代
新華報導\1987創刊
為因應國安疑慮,內政部預告修正辦法,要求申請在台定居的中國大陸人民,除了既有的除籍證明外,還需附上未申領或已放棄中國護照的證明文件。然而,此舉引發實務執行上的討論。陸委會8月7日表示,這項規定在執行上確實有困難,未來若無法提出證明,可以採用「具結」的方式處理。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上解釋,根據現行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本來就規定不得持有中國護照。但過去30多年來,執法重點都放在提交「喪失原籍證明」,護照部分因查核不易,難以落實。他指出,中國人民持有護照的比例僅約12%,且兩岸人民往來並非使用護照,因此台灣方面難以確認申請者是否持有中國護照。
梁文傑說明,此次修法是為了回應外界對於為何不執行護照規定的質疑。未來新規定上路後,申請人需提出相關證明,但考量到實際困難,若無法提供,或從未申領護照者,可以透過簽署具結書的方式,聲明自己未持有中國護照。
針對有立委質疑此舉是在搞台獨,梁文傑澄清,這與台獨無關,純粹是行政規定的修改。他強調,台灣並未不承認中國護照,它與結婚證書、法院判決書一樣,都是中國方面核發的公文書,海基會也持續在驗證這類文件。他比喻,台灣人申請台胞證時也需要提交護照,兩岸在相關程序上的做法相似。此次修法是為了讓法規更完備,不會影響絕大多數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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