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縣屏東市公所清潔隊員陳〇〇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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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許○○、魏○○分別係屏東縣屏東市公所(下稱屏東市公所)清潔隊垃圾車駕駛及隨車人員,因陳○○之父親之私人土地遭人違法棄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下稱本案廢棄物),依屏東市公所代清運處理一般大型(量)及事業廢棄物收費規則,應向屏東市清潔隊申請清運。其等3人明知違反上開規定,竟分別由陳○○與許○○、陳○○與魏○○,兩兩共同基於對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圖利陳○○之父親之犯意聯絡,對於屏東市清潔隊垃圾車排班路線、屏北轉運站之廢棄物進場等非主管監督之事務,利用其等擔任屏東市公所清潔隊垃圾車駕駛熟悉各該出勤路線之時段空檔、上開垃圾場之地理位置、車輛進場路線及載運廢棄物清運進場等職務機會,清運本案廢棄物,圖使陳○○之父親獲得免繳清運費用共新臺幣(下同)5萬4,600元。
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認陳○○、許○○及魏○○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陳○○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許○○及魏○○均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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