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林○軒遭製造假車禍毆打事件,經嘉義地檢署依傷害等罪嫌起訴被告郭○賢等人
新華報導網站\報導
嘉義市議員林○軒於112年11月及113年1月間遭製造假車禍毆打事件,前經嘉義地檢署依傷害等罪嫌起訴被告郭○賢等人。
一、主文
(一)犯罪事實(一):
郭○賢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7月。
江○翰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犯罪事實(二):
郭○賢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9月。
吳○鋒共同犯傷害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楊○賢共同犯傷害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
(三)郭○賢所犯上開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吳○鋒、楊○賢所犯上開2罪,均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四)扣案之郭○賢、江○翰、吳○鋒、楊○賢手機各1支、甩棍1支、辣椒水1罐,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摘要
郭○賢因不詳原因欲傷害林○軒,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犯罪事實(一):於112年10月26日與江○翰聯絡,二人約妥以假車禍方式,使林○軒受傷。郭○賢並提供江○翰車輛,及告知林○軒之車牌、會出現之地點。江○翰於112年11月1日見林○軒騎車外出,遂一路尾隨,隨時回報郭○賢。後於同日下午,江○翰即以車撞擊林○軒騎乘車輛,造成林○軒左手、左腳均受有傷害。
(二)犯罪事實(二):上開(一)事件發生後,郭○賢仍欲教訓林○軒,遂邀同吳○鋒、楊○賢等人於113年1月23日至27日,多次南下勘查路線。於同年月28日上午,吳○鋒駕車搭載楊○賢在嘉義市議會會館附近,見李○霖駕車搭載林○軒,旋即尾隨。至世賢路二段地下道,即駕車撞擊林○軒乘坐之車輛。待李○霖、林○軒下車查看時,吳○鋒、楊○賢,分持甩棍、辣椒水,攻擊李○霖、林○軒。致林○軒因此受有後頸化學性灼傷、雙下肢挫傷、右手腕擦傷、左掌挫傷之傷害;李○霖因此受有臉部化學性灼傷、雙下肢及背部挫傷之傷害。
三、理由摘要
被告郭○賢、江○翰、吳○鋒均坦承犯行,被告楊○賢則否認。上開犯罪事實,並有共同被告之證述、證人李○霖、林○軒之證述、目擊者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資料、行車軌跡圖、ETC通行紀錄、監視器影像截圖、路人手機錄影畫面、通聯紀錄、上網歷程、扣案手機採證資料、本院勘驗筆錄等在卷可證。
四、量刑理由
(一)被告郭○賢因不明原因,欲傷害告訴人林○軒,竟於被告江○翰完成犯罪事實(一)之傷害行為後,又再次要被告吳○鋒、楊○賢等人傷害告訴人林○軒,其乃前述傷害犯行之主使者,然於本院訊問時,就其犯罪動機,卻稱是因為林○軒害其議長選舉賭博輸錢云云,所稱之犯罪動機顯不足以讓其一而再地想傷害告訴人林○軒,就此部分,被告郭○賢並未完全坦認,且於警詢、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於本院訊問後始坦承犯行,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家庭狀況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被告江○翰聽從被告郭○賢之指示,以擦撞方式造成林○軒手、腳擦挫傷,考量被告江○翰已與林○軒調解成立並賠償完畢,及其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家庭狀況、身心狀況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被告吳○鋒、楊○賢分持甩棍、辣椒水攻擊林○軒、李○霖,被告吳○鋒於初始警詢、偵查時,並未坦承犯行,被告楊○賢則始終未全面坦承犯行,並考量兩人教育程度、經濟、家庭狀況等,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承審法官:鄭諺霓法官
六、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上訴
留言
張貼留言
1、留言勿涉及人身攻擊、汙衊、侮辱、影射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否則自負法律責任。
2、讀者留言內容不代表《新華報導》立場
3、《新華報導》也會刪除未能遵守上述規定者的留言。